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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 本節之目的

  (a)利用數位技術之計算機或類似的電子裝置,產生並使用無線電頻率(RF)能量來達到計時或控制的目的。這些裝置除非有適當的防範措施,RF能量多少會輻射到空中或是由電源線傳送出去(或者兩者都有),將會對無線電通訊造成有害的干擾。本節之目的即在敘述有關之技術與管理的規定,以減少此類裝備產生干擾的可能性。本節中有關的儀具術語已於15.4(n)中加以定義。

  (b)本節中之規定為依照47 U.S.C. 302與本章第二部分 I 節產品上市前之先期必要條件。

  (C)在FCC 20780號備忘錄及其他有關受到限制的輻射預計算儀具的會議紀錄其處置方案未定之前,下列的計算儀具仍要接受§15.803的規定,但可以不受本節其它規定所限制。

  (1)用於任何交通工具上之計算儀具,包括原動力是交通工具(motor vehicles)與飛機。

  (2)用於公用設施或工廠中之電子控制或電源供應系統。

  (3)工業、商業與醫用之測試裝備。

  (4)用於微波爐、洗碗機、乾衣機等應用產品中之計算儀具。

  以上的儀具雖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但是在此仍強烈的建議這些儀具的製造廠商盡力使這些儀具能符合本節中之限制。

15.802 前後參照資料

  在本部分之A節、B節以及第二部份 I、J、K 諸節中所有的規定均適用於本節所討論的計算儀具與系統。

15.803 非干擾之要求

  計算儀具除了要求符合本節中之技術規範外,在操作方面仍要符合 §15.3中的一般規定。若計算儀具被發現產生有害的干擾並引起公眾之關切時,可要求該儀具,直至干擾問題改善為止。

15.804 一般性之要求

  計算儀具應該根據健全的工程設計與常規去製造,由儀具產生的輻射應儘可能的壓抑,並且不可超過本節所規定之各級儀具的容許電平。

15.805 有關非順從儀具(non-complying device)之臨時標籤與通知等規定

  (a)在1981年1月1日以後製造,且尚未由製造廠商證實符合本節規格之A類與B類計算儀具必須:

  (1)在儀具顯而易見的地方貼上具有下列聲明的永久性標籤:

  此項裝備尚未經過測試以證明符合FCC用以限制無線電與電視接收干擾的新規範(47 CFR Part 15)。在住宅區操作此裝備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操作員必須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以改正干擾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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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儀具之操作手冊上加上下列對使用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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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 此項裝備產生、使用與輻射無線電頻率能量,若不按照操作手冊安裝與使用的話,也許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干擾。由於規則的暫時容許,本裝備未經過測試以證明符合在第15部分J節中關於提供抵抗干擾合理保護的諸多規定。在住宅區操作本裝備可能會引起干擾,使用者必須自行負擔任何改善干擾措施所需的費用。

  (b)在必須證明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制有效日期之前,製造廠商可在證實計算儀具符合A級規定、根據§15.816(a)貼上標籤和根據§15.818加上指示聲明間作選擇,或在證實計算儀具符合B級規定與根據§15.836(c)貼上標籤間作選擇。在必須證明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制有效日期之前,B級裝備的製造廠商可證實其製造之裝備符合A級儀具之要求,並貼上相關之標籤。

15.810 A級計算儀具: 輻射限制

  A級儀具所產生的輻射,包括任何傳導體網路(network of conductors)以及連接於它的其他裝置,以§15.840中之測試程序進行測試時,所得應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電場強度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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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1)在兩個頻帶交接的地方應採用較嚴格的限制。

  (2)此處所謂之距離係指在測量儀器天線(Measuring instrument antenna)與待測儀具或系統上任何最近一點間之距離。

  (3)F為以Megahertz為單位之待測輻射之頻率。

  (4)測量是否符合這些限制可在較近之距離下為之,只要將測試的結果以E30=Ed(d/30)之關係式加以轉換,與30公尺時的限制比較即可。式中

 E30=換算所得距離30公尺處之電場強度,單位為 uV/m。

 Ed=在距離為「d」處測得之電場強度單位為 uV/m。

 d =測量電場之Ed距離,單位為「米」,此距離d小於30公尺,但必須大於或等於3公尺。

15.812 A級計算儀具: 傳導限制

  被設計連於電壓公共電源線上之A級計算儀具,在根據§15.840測試程序測得之傳返電源線之無線電頻率電壓應限制不得超過下表所列的電平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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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在兩個頻帶交接的地方應採用較嚴格的限制。在10至450KHz頻率範圍的傳導限制正在研議中。

15.814 A級計算儀具:證明之要求

  (a)1981年10月1日以後首次開始生產之A級計算儀具在能依據本章第二部份 I 節的規定上市之前,必須要證明符合A及計算儀具的所有要求。

  (b)1983年10月1日以後開始製造之所有A級計算儀具在能依據本章第二部份 I 節的規定上市之前,必須要證明符合A級計算儀具的所有要求。

  (c)A級計算儀具不需由委員會加以檢定,但是委員會仍保有要求進行證實順應性額外測試的權力,如有必要的話,該項測試須由委員會檢定之。

  (d)雖然如上所述,若某A級儀具有在無線電通訊上產生了有害干擾的事實,則後來生產的此項令人不愉快的產品可要求其在強制有效日期前證明其符合技術規範。

15.816 A級計算儀具: 標籤之規定

  (a)每一已證實符合A級限制之計算儀具應在其顯而易見的地方貼上具有下列聲明之永久性標籤:

  此項裝備已證實符合 FCC 規範等15部份(Part 15 of FCC Rules)中有關A級計算儀具之所有要求。在住宅區操作此裝備可能會對無線電與電視接收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操作員必須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以改正干擾現象。

  (b)對需要連接若干週邊裝置(如計算機輸出/入裝置、終端機等)成計算儀具的系統而言,只須在主要的控制單元貼上一張標籤即可。對單獨販售並證實符合A級計算儀具限制的週邊裝置而言,必須在顯著的地方貼上有下述聲明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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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項裝備已與A級計算儀具相連測試,並已證明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中之要求。請參考操作手冊。在住宅區操作此項裝備可能會使無線電與電視接收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操作員必須採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以改正干擾現象。

15.818 A級計算儀具

  (a)下列之警告或類似陳述必須印於操作手冊中顯著的地方,藉此使用者可知A級計算儀具之潛在之干擾能力。另外製造廠商可選擇加上改正測量之相關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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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 此項裝備產生使用與輻射無線電頻率能量,若不按照操作手冊安裝與使用的話,也許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干擾。本裝備已經測試並證明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 J 節關於A級計算儀具之限制規定,這些規定係用以當儀具在商業環境下操作時能提供對抗干擾的合理保護。在住宅區操作本裝備可能引起干擾,使用者必須負擔任何改善干擾措施所需的費用。

  (b)單獨販賣之A級計算機週邊裝置其操作手冊亦必須包含足夠的資料以確保整體系統能符合A級計算儀具之要求。

15.830 B級計算儀具: 輻射限制

  B級計算儀具或系統所產生的所有輻射,包括任何傳導體網路以及連接於它的其他裝置,依 §15.840測試程序進行測試時,所得應不得超過下表所列之輻射場強度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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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在兩個頻帶交接的地方應採用較嚴格的限制。

  (2)此處所謂之距離指在測量儀器天線與待測儀具或系統上任何最近一點間之距離。

  (3)F為以Megahertz為單位之待測輻射之頻率。

 15.832 B級計算儀具: 傳導限制

  被設計連於住宅低電壓公共電源線上之B級計算儀具,根據 §15.840測試程序測得之傳返電源線之無線電頻率電壓,在頻率範圍450至30000KHz間,不得超過250uV。

15.834 B級計算儀具: 順應性之要求

  (a)在1981年1月1日以後製造之下列各類B級計算儀具,在能依據本章第二部份 I 節的規定上市之前,必須通過委員會之檢定:

  (1)電子遊樂器(electronic games):包括投幣式遊樂器,但不包括符合本小節(d)項所有條件之遊樂器。

  (2)在本部份15.4(q)小節中定義之個人電腦(Personal computer),但不包括手掌型計算器(hand held calculator)、桌上型計算器(desk top calculator)、數字鐘或手錶(digital clock or watch)。

  (3)個人電腦之週邊設備。

  (b)在1981年10月1日以後開始生產且不包括在本小節(a)之B級計算儀具,在能依據本章第二部份 I 節的規定上市之前必須證實符合B級計算儀據之要求。

  (c)1983年10月1日以後開始製造且不包括在本小節(a)項之B級計算儀具,不論其首次生產的日期為何,在能依據本章第二部份 J 節的規定上市以前,必須能證實符合B級計算儀具之要求。

  (d)符合本項所有要求之電子遊樂器不需由委員會檢定,但是製造廠商必須自行加以驗證:

  (1)自我包容(self-contained)的遊樂器

 註: 所謂「自我包容」是指遊樂器是裝在單一的包裝體(single package)內。使用分離式AC整流器並不影響遊樂器之自我包容特性。

  (2)不用電視接收機作為顯示裝置之遊樂器。

  (3)使用數位邏輯設計的遊樂器,但鐘準頻率(clock frequency)在495KHz以下。

  (e)桌上型計算器與手掌型計算器並不被認為屬於需要 FCC 檢定的個人電腦,此類計算器仍為B級計算儀具,但只要按照(b)(c)兩項中的程序驗證即可。

  (f)數字鐘並不被認為屬於需要 FCC 檢定的個人電腦,此類數字鐘仍為B級計算儀具但只要按照(b)(c)兩項中的程序驗證即可。

  (g)檢定或驗證的程序係按照本章第二部份 J 節之規定。

  (h)雖然如上所述,若某項B級儀具在無線電通訊上產生有害干擾的事實,則後來生產的此項令人不愉快的產品可要求其在強制執行有效日期前證明其符合技術規範。

  (i)只要驗證符合規定的B級計算儀具委員會可要求製造廠商進行額外的測試,若該種儀具產生了有害的干擾,則委員會可要求其通過本章第二部份 J 節的檢定。

15.836 B級計算儀具: 標籤之要求

  (a)有接受委員檢定必要的B級計算儀具應確認其已符合本章 §2.925 中的規定,除此之外,所貼標籤應包含下列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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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檢定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中之B級限制。若發現對無線電接收產生干擾的話,請參看指示。

  (b)對需要連接若干週邊裝置(如計算機輸出/入裝置、終端機等)或其他計算儀具的個人電腦系統,只需在主要的控制單元貼上一張標籤即可。對單獨販賣並證實符合B級計算儀具限制的週邊裝置而言,必須在顯而易見的地方貼上具有下列聲明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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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檢定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 J 節中有關B級計算儀具之限制,若發現對無線電通訊產生干擾的話,請參看指示。

  (c)只需由製造廠商證明符合規定的B級計算儀具,可選擇加上有下列或類似陳述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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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 J 節中有關B級計算儀具之限制。

15.838 B級計算儀具: 對使用者之通知

  (a)B級計算儀具對使用者應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儀具之潛在干擾能力

  使用者可實施的用以改正干擾現象的簡單測量方法。

  這些資料應印於使用手冊中顯著的地方,但對特別低功率的小型計算儀具,如電子數字表等,並不需要印上這些資料。

  (b)下列的語句可用來提供所需的資料,但是任何具有相同意義且易被未受技術教育的一般大眾所了解的語句亦可使用之。

  本裝備產生,並使用無線電頻率能量,若裝設或使用不當的話(即未嚴格按照製造廠商的指示去做)可能會造成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的干擾。本裝備已經測試並證明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 J 節中關於B級計算儀具之所有限制,該限制係對用於住宅區之裝置提供抵抗干擾的合理保護。不管怎麼樣,此處無法保證干擾不在任何裝置上發生。本裝備是否會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產生干擾可由開關本裝備之電源決定之。使用者被鼓勵嚐試下列方法中的一種或數種,以改正干擾現象:

 ●重新安排接收天線

 ●調整計算機對接收機(receiver)間的相對位置

 ●使計算機遠離接收機

 ●將計算機插於不同的電源座,使計算機與接收機不在同一電源分路。

  若有必要的話,使用者可向經銷商或有經驗的無線電/電視技術員請教其他的建議。使用者也許可在下列 FCC 印行的小冊子中發現有用之資料:

"How to Identify and Resolve Radio-TV Interference Problems"

  此本小冊子可在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買到,住址為 Washington, DC20402 貨號為 No. 004-000-0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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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對個人電腦下列之警告詞句應以粗體字印於使用手冊中顯著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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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 本裝備已經證實符合 FCC 規範第15部份 J 節中關於B級計算儀具之限制。只有已檢定符合B級限制之週邊裝置(計算機輸出/入裝置,終端機、印表機等)才能接於本計算機。使用未檢定之週邊設備可能會引起無線電或電視接收的干擾。

15.840 計算儀具測試程序

  計算儀具之測試程序列於本部份附錄A "FCC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Noise Emissions from Computing Devices"中。委員會對計算儀具之測試亦根據此套推定程序。

轉載音響技術第89期MAY. 1983 計算儀具 標準法令選輯 FCC 20780號備忘錄第15章 J 節/錢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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