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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關係法(TRA)制訂於卅周年前夕,雲程先生於三月十八日在自由廣場提出八點說明和試問,很有創意。對於他的問題,想提出回答以闡明TRA更深含意。

  一、TRA的法源何在?

  答:法源可從舊金山和約廿三、廿四、廿七條的「寄存(deposit)條款」說明。其內容是包含台灣主權的條約書,經四十八個簽字國簽字和批准後寄存美國政府。寄存是保管性質,表示美國保管著臺灣主權狀,美國議會是依保管義務制定TRA。

  二、波多黎各聯邦關係法與TRA有兄弟關係嗎?

  答:兩者不同,因為美國為簽字國保管條約書正本,牽涉這些國家。

  三、ROC為名的台灣當局得因佔有而擁有台灣主權嗎?

  答:保管國的美國宣佈「海峽兩岸不得片面改變台灣法律地位」,這就是為何台灣當局無法擁有台灣主權的理由。

  四、台灣當局不只ROC一個嗎?

  答:台灣當局是複數,表示美國也是台灣當局之一。因為ROC或台灣當局不是國家,沒有交戰權,所以由另一台灣當局的美國執行防衛台灣的交戰權。

  五、TRA下設立AIT也可視為「國內的領事派遣」嗎?

  答:美國受託保管包括臺灣主權的條約書而在台灣設立AIT,這個很類似戰後佔領日本的GHQ(General Headquarters),代替日本執行交戰權。AIT在內湖區建設本部,要佈置海軍陸戰隊。美國擴大介入後,台灣將類似戰後受美國輔助而完成國家正常化的日本。

  六、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嗎?

  答:不錯,但是,佔領不改變主權,所以美國只保管「台灣主權狀」(含於舊金山和約中),但並不是「保有」。

  七、美國長久忽視台灣人民合法的領事權利,豈不牴觸TRA?

  答:美國把台灣人民和台灣當局分開,規定當局是人民的代理,但現在反而是台灣當局「代表」台灣人民,這令美國政府不滿而抵制台灣當局,使人民的權利間接受忽視。

  八、中國制定TRA可取得宗主國地位嗎?台灣會成為美中共管地嗎?

  答:中國未保管台灣主權狀,不得制定TRA,制定也沒有意義。中國無法從任何國家取得台灣宗主國權利。國共一家,可能漸進把台灣行政權和外交權讓給中共,但這個不致造成美中共管台灣。

  以上是從國際看TRA的實像,可見TRA是台灣的救命索。  (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轉載自由時報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A15自由廣場/作者 連根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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